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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上,國務院辦公廳在去年4月發布的《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(2021—2030年)》中就已提出,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婦女情形的,應當及時報告和製止。
現行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共9章61條,修訂草案修改48條、保留12條、刪除1條,新增24條,修改後共9章86條。呂孝權指出,再好的法律和政策,如果沒有強有力的法律責任機製保障,實施效果肯定會大打折扣。
違法成本太小問題待解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自1992年正式出台實施以來,無疑在提高婦女的地位、保障權益等方麵起到了重要作用。根據拐賣、收買婦女、兒童犯罪司法案例數據分析報告,截至2019年,全國31個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(港澳台地區不作統計)均發生過拐賣婦女、兒童案件。實際上,相關規定已在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中有所體現,現行法律總則中規定,禁止歧視、虐待、遺棄、殘害婦女。
在現實案例中,解救拐賣婦女過程困難重重,呂孝權認為,這是因為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監督問責機製不到位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一份基於1038份裁判文書的分析統計,我國被拐婦女的年齡從14歲到60歲不等,主要集中在14歲至30歲區間段。
而這樣的處置方式使得違法並不需要付出太多的代價。
但她也認為,草案中關於違法的懲戒、追責內容較輕。在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討論中,輿論也聚焦於拐賣婦女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。
目前,現行《民事訴訟法》確立了環境汙染、重大消費者維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益訴訟製度,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他建議在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中,規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責任舉措,比如將防止拐賣婦女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係,並實行一票否決製。
呂孝權建議,草案應該考慮加入有關職能部門發現被拐賣婦女後的強製報告製度。超過四分之一(26.7%)的受害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,如精神發育遲滯、精神分裂、抑鬱症、癲癇病等